249.第249章 均田制-《大唐之逍遥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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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天下非一人之天下,乃天下人之天下也。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;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。天有时,地有财,能与人共之者,仁也,仁之所在,天下归之;免人之死,解人之难,救人之患,济人之急者,德也,德之所在,天下归之;与人同忧同乐,同好同恶者,义也,义之所在,天下赴之。凡人恶死而乐生,好德而归利,能生利者,道也,道之所在,天下归之。”

    “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,正是孝文帝强制推行使得天下万民臣服,大唐眼下遭遇的情况与北魏初时相仿。若是没有强制推行均田制,北魏人民流离失所,户口迁徙严重,田地大量的荒芜,国家的赋税收入锐减,军饷不能发放,后果不堪设想!”

    “北魏太和九年孝文帝颁布实行的诏令:凡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,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,女子二十亩。露田都是无主荒地,因考虑休耕轮作,故授田时—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,也称‘倍田’。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,可以额外获得土地,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,人数不限,土地归主人;四岁以上的丁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,一户限四头。所受之田不准买卖,年老身死,还田给官府。”

    “初受田者,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二十亩,限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、枣、榆等树。桑田可作为世业田,终身不还,可以世袭,但限制买卖。在不宜种桑的地区,男子每人另授麻田十亩,女子五亩,奴婢同样受田,按露田法还受。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,每三口一亩,奴婢五口一亩,宅田也属世业。”

    “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。“盈者得卖其盈,不足者得买所不足,不得卖其分,亦不得买过所足。”桑田为世业,允许买卖其一部分。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,‘无受无还’;达到应授额的,不准再受;超过应授额部分,可以出卖;不足应授额,可以买足。”

    “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,十一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,年过七十的不还所受,寡妇守志,虽免课亦授妇田;地狭的地方,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;地广的地方,居民不许无故迁徙,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。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,收归国家所有,作均田授受之用。”

    “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,离职时移交后任官。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,刺史十五顷,太守十顷,治中、别驾各八顷,县令、郡丞六顷。新旧任相交接,不许出卖。”

    “然而,北齐土地买卖致使均田制破坏,北齐仍然继续推行均田制,大体上与北魏相同,但也略有变化,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,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,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。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三百人至六十人之间。另外还规定了赋税。北齐一般从年十八岁起受田,北齐所授露田男子八十亩,妇人四十亩,丁牛六十亩,每户限四头;另投桑田或麻田二十亩。”

    “至于前隋推行的均田制也多多少少有些变质了。自从前隋文帝开皇二年规定,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,自诸王以下至都督,多至百顷,少至四十亩。与此同时,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,多至五顷,少至一顷。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,以供公用;前隋炀帝大业元年规定,免除妇人和奴婢、部曲的租调,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。”

    “自诸王以下,至于都督,皆给永业田,各有差。多者至一百顷,少者至四十顷。其丁男、中男永业露田,皆遵后齐之制。并课树以桑榆及枣。其园宅,率三口给一亩,奴婢则五口给一亩,京官又给职分田,一品者给田五顷,每品以五十亩为差,至九品为一顷;外官亦各有职分田;又给公癣田,以供公用。”

    李逍遥慷慨陈词,滔滔不绝地道出了均田制的历史,他一口气说完静静地等待着唐高祖李渊的回答。只见李渊目瞪口呆地看着理直气壮、气定神闲地李逍遥,大吃一惊道:“逍遥,这些你是如何知道的?”李逍遥所道出的就连李渊自己都不是很清楚,他微微点头,事实上这些都是户部侍郎宋珠明、王熙两人整理出来的,而李逍遥也是在来的路上强行背诵下来的,不然他也是无所适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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